刑事案件卷宗可以给被告人看吗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 诉讼 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 律师 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 罪名 和 羁押 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 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