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拘留几天
除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时间一般10天,最多不超过14天。你说的情况应该在10天内(含公安局3日上报期、检察院7天批复期)。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在禁止捕鱼的范围或者禁止捕鱼的期限,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或者是工具,进行了水产品的捕捞,且情节比较严重。其针对行为人或者是单位的负责人处以的刑法,一般在3年以下的徒刑且同时处以罚款。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能够立案受理的标准(即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影响属于较为严重的判定):
1.满足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捕捞的水产品价值在内陆水域且不属于私人所有的水域中捕捞超过500公斤的水产品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如果说捕捞的范围是在海洋领域,其捕捞的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在2万元以上。
2.所捕捞的产品属于鱼苗,或者其他类别的鱼品,其捕捞的数量在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在500以上;在海洋中进行捕捞的其捕捞数量在200公斤以上或者是其捕捞的价值在2000元以上等。
3.利用非法的手段进行捕捞,比如说根据海洋保护法,采取捕捞的手段不得危害到环境卫生,不得破坏自然资源,那么如果捕捞过程可能会对海洋其他生物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不论其捕捞的数量是否巨大,其捕捞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4.捕捞使用的工具,行为进行捕捞活动时如果利用一些特别残忍或者危害到社会人身安全的工具可能也会达到影响重大的情形。比如行为人利用捕鱼的利器,只要有鱼经过就必然会被捕捞,而且大鱼小鱼均不予幸免,所以这种工具未免太暴力,不利于鱼类的正常繁衍,没有给鱼群的后代留有一线生机。
5.其他可能严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问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