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的处罚法律依据

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至公***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均需戴口罩,是法律义务,对于未在公***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

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拒绝戴口罩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