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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权利的内在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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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虽靠权力来保障,但毕竟是一种无色无相的抽象概念,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内,而非物之上。其本质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的意志支配力,其可以附着于物,如物权,但物本身并非权利;也可以不依附于物,如债权,知识产权。黑格尔曾有感慨:“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他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 故实体性财产权利只要在时间(而非空间)轴上具有存续性,只要象物一样具有价值,便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而无需必然附着在物之上,故法国法上的无体物概念纯属败笔,准物权概念的设计纯属多余,徒增理解之困难。盖因物是个生活概念,在法律世界中,人们交换的是首先权利,而非首先是物,尽管权利交换的主要目的是物的实现或人格的增益。
日本著名民法学家北川善太郎先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实质性权利和技术性权利,前者如人格权、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后者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而实质性权利除支配权和请求权外还可以划分为手段性权利和目的性权利。前者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后者如人格权、身份权和物权,这两类权利都是为人格的圆满而服务的。
1、债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债权是由于债之标的之给付和对价之给付在时间维上不同步而产生的,如签约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已交付而价金却要在很长时间内付清。而作为强制性交易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基于同样的原因。债权的出现突破了债务人暂时不支付对价的交易障碍,为债务人充分利用时间资源提供了保证,极大推进了交易的繁荣,但也因此使得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对方当事人的道德、实力和各种客观条件来完成,相较支配权而言,安全性大为降低,债权人常常为债权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债之内容表现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行为和不为的目的无一不外乎物权的实现,人格的增益或事实上的某种利益。如前者提到的购买商品房,目的是为了对商品房进行支配:或者居住,或者抵押,或者转售。而我们拿债权凭证-影票去看电影,则是通过接受电影院债之履行-放映行为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心灵上的震撼,人格由此得到充实。
2、股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股权是为了消除股东的心理障碍,刺激股东投资而产生的。股权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更进一步说是提高了公司对物的生产和销售及其服务,以及提供促进人格增益的服务所需要的必备要素的组织能力。梅因爵士所揭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和股权相互配合而产生的强大推动力量是分不开的。盖在身份社会,人的生活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征服了土地就征服了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取决于个人征服土地面积之力量的大小,这种征服力量显然只能是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即所谓的“文治武功”。进入工业社会,生产已不再仅仅依赖于土地,这种非土地生产方式在股权和债权的运作下,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物的品种和功能所带来的巨大的感官和心理刺激转移了整个社会的注意力,人人都想着加入这种生产和交换关系,物的交换之基本要求是等价交换,而排斥一方对另一方实行权势上的强迫,否则整个交易循环无以为继。如是般,一轮又一轮的财富创造浪潮逐渐摧毁和瓦解了身份体系,推动着个人的地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控制关系由肉体和精神的控制进化为经济的控制。这种经济的控制我们如果简单地说是物的简化形式-金钱的控制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金钱只有转变为股权和债权才能活跃起来,才能保证更多的物和更多的服务的产生。所以,我们已无法否认在当今世界,股权和债权的征服已压倒了武力和精神的征服。
我妻荣氏之所以感叹“债权(广义的债权,包含股权和债权)压倒了物权”,只是为了强调债权在当今世界的强大功能,债权的目的-物权的实现和人格的增益,却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琳琅满目的商品,繁荣的都市就是在债权的推动下形成的。
3、知识产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知识产权是一种隐性的财产。我们的生活早已无法离开知识产权,如楼房的造型,汽车、自行车品牌,品牌衣物 ,调料和油盐酱醋,精采纷呈的小说、电影、电视剧,电视、冰箱、洗衣机,流行歌曲,游戏软件等等都有知识产权在发挥其独特的效用。
知识产权的功用有三:人格的增益,物的增值,物的生产和交换能力的提高。盖人人都有表达的欲望,创作(论文、小说、散文、诗歌、剧本,软件等等)、演讲,或为自娱,或或为名利,或为自我实现,不外乎增益人格,赚取利润。一本书如果里面没有表达思想的文字,只是一叠纸而已,价值微薄。但若里面充实了深刻的思想、动人的情节、美丽的词句,这叠纸便立刻身价百倍。再如仅仅有电视,而无节目(知识产权),电视机毫无用处。只有接受到节目,电视机才能称发挥其功能。再如自行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增益,便不能有童车、三轮车、老人车、电动车等品种的出现以满足各类人群的需要。由此可见,著作权、专利权等主要的使命就是通过传播思想来增益人格,以及或者进行物化,增添物的价值。而商标权的功能则是附着在物之上,展现物的品格。借此人们能够迅速识别同种物的良莠,从而避减选购所需物之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正因为知识产权能够极大地增益人格,强化物的功能,故知识的垄断成为继股权和债权之外的新的征服力量。可口可乐饮料公司仅仅是靠着可口可乐的技术配方而风靡世界。正如一名著名企业家所讲,即便公司的有形资产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只要是技术配方没有公开,公司仍能迅速崛起。而微软公司靠软件和硬件的独到开发飞速成长并长期盛雄于世。
小结:
由上述可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使命乃是为了实现物的生产、交换和增值,进而由物的消费而增益人格。且这三种权利往往依附于物才能显现其功能,因为人只有依靠物才能有所作为。故可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合并称之为“实现权”,以便于和物权、人格权相对应。保守的德国民法典将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虽意义非凡,却阻滞了民事生活的灵动性。因为不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整合,就无法顺畅系统地反映整个民事生活: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运动不断强大物的功能,又通过物不断地增益人格、开发人创造物的才能,人再通过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创造更强大的物,如此往复循环,人类文明快速向前推进。
德国民法典是对古代罗马法的总结与提高,古代罗马法的基本框架虽然体现了相当的历史恒定性,但因时世变迁迅猛,并不能万能地解决一切民法问题。在古罗马不可能有当今如此发达的股权与知识产权,因而也就没有将股权、知识产权整合的法律技术。人类需要运用罗马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方法不断对现实生活进行吸纳,而不应当停留在崇拜与赞叹中而忘记了前进。大陆法系民法的智慧体现在运用“把手”对现实生活进行分类,我们需要不断寻找能够“拎起”新型民事关系的“把手”。徐国栋先生说得好:“事实上,把握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的把手就是用以建构民法典之各编的宏范畴,她们相互间的关系就是民法的体系。从***和晚期的罗马法到法学阶梯体系、到潘德克吞体系,他们的变迁是设定‘把手’位置的变迁,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类型的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昆图斯、穆丘斯、谢跃拉的手里就奠定了。”
要指出的是,人格的增益包括物质性人格增益和精神性人格增益。在十九世纪以前的自由经济时期,财产权被认为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他的自由的外在领域。 而对功利主义者来说,财产制度的目的是使得自物质或其他资源的愉快或满足的总量最大化。 黑格尔则把财产和自由联系起来,把财产视为个人的自我表现,强调人们拥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财产将自然转化成对人的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
在“实现权”的统一下,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权利各自成为独立的权能,如同在“所有权”的统一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相互独立一样。
4、物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能。物权是人之所以支配物的法律根据,只要人有法律理由支配物,人便拥有物权。由于物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依靠,故不管在契约社会,还是在身份社会,均存在实质上的物权概念,即使在等级森严的古代中国,依然有严刑峻法对物权的保护。当然,物权关系所蕴涵的权利观念,和基于物权交换产生的平等观念在身份社会对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物是为人格的增益直接或间接地服务的,人格的增益是财产权体系的轴心。人们通过法律行为(或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随立法模式的不同而不同)获得物权,进而通过事实行为消费物或再通过法律行为经营物,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人格的增益;或者通过法律行为(债权行为)获得债权,通过相对方对物的支配来获得间接服务-即人格的增益。
申言之,人格要素包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等。生命之维持,离不开水、食物;身体之遮蔽,离不开衣物、房屋;健康之保持,离不开健身设施、保健品和药品、医疗设施;思想自由之驰骋离不开讲台、笔、墨、书籍、电脑;身体自由之延伸离不开马车、自行车、汽车、火车、飞机;尊严的支撑离不开必要的财产:古有颜回虽不吃嗟来之食,身体却并非赤裸,大脑里尚充满靠竹简传播的挺拔的思想。前文反复提到的人格的增益极大多数情况下是借助于对物的支配才完成的,如观看电影须有银幕和放映机,理发须有座椅和理发刀,等等。总而言之,没有物的摄取,人无法成其为人。
再一次强调,人为解脱自身欲壑难填的困境,在利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满足现实需要外,同时又不断地利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来提高物的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的,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
在人与物的互动之中,物的生产和交换不但支撑了人类的繁衍,而且逐渐启迪人类在有限的物的分配中领悟了分配的规则,从身份社会的纲常礼教到契约社会的自由、平等与尊严,均来至于物的训诫。人于是逐渐远离兽性,在自由与限制之中铸造自我,在欲望与秩序中寻求平衡。
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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