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贷款给借款人用于预购房产借款属于伪法吗?
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有三个概念:民间借贷、欺诈式的民间借贷、借款型诈骗。
民间借贷,就是单纯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欺诈式的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使用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但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而借款型诈骗,属于刑事犯罪,除包含民间借贷、欺诈式民间借贷的全部特征之外,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完整的借款型诈骗由下列构成要件组成: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上当受骗而处分自己的财物+借款人获得财物。
需要加以理解的,主要是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要件。
一、欺诈行为
为什么不先说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而先讲欺诈行为?因为欺诈行为往往是审查是否构成诈骗,最先关注的点。一般观念认为,只要借款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有假东西,如使用了假签名、假印章、假担保,虚构了款项用途等等,到期不还,就构成诈骗罪。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混淆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关系。两者都包含欺诈行为,但两者在“非法占有目的”上有本质区别,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借款,但行为人不一定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想法;而刑事诈骗,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
就如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一样1,两者都包含欺骗手段,如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文件、银行流水等,但主观目的上有本质区别。骗取贷款罪,使用欺诈手段是为了获取贷款,但获取贷款后是不是不想归还,得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而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去骗取贷款,不仅采用欺诈手段,而且根本不想还。
这是我们要注意的第一个点,即在借款中,有欺诈手段,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还要综合其他因素审查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
第二个点,是要注意欺诈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借款型诈骗罪中,欺诈行为一般发生在借款前,其模式是,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欺诈行为,使出借人陷入认识错误,上当受骗,从而处分财物。此时的欺诈行为是在出借款项前,欺诈行为是为了获取款项。
有一种情况,是事后欺诈,借款完成后实施的欺诈。
《刑事审判参考》上有一篇判例2,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欺诈行为。但还款的时候,出借人多次向其索债,于是其隐瞒了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与出借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结果出借人发现房屋已出售,以房抵债协议无法履行,于是报案称被诈骗。
这种类型的事后欺诈,往往不能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第一,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先后逻辑关系:即先有欺诈行为,后有处置财物,受害人处置财物是由于欺诈行为。而在该案例中,受害人并非是基于虚假的《以房抵债协议》而出借的款项,其出借款项时并没有上当受骗。
第二,借款人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其主观目的更多地是为了应付索债,是权宜之计,并非是想借此抵债协议实现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其也知道该抵债协议最终不能实际履行,只能应付一时。
要准确理解事后欺诈问题,之所以该判例不构成诈骗罪,是因为事后欺诈和受害人处置财物之间不具有先后逻辑关系。
换一种情形,即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欺诈行为,借款完成后实施了欺诈行为(事后欺诈),使出借人信以为真,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这当然构成诈骗。因为此时的事后欺诈和借款人陷入认识错误,处置财物之间存在先后逻辑关系。无非是处置财物的方式由直接交付,变为了免除债务,性质没有区别。这和判例中的事后欺诈有本质区别。
综上,关于欺诈行为这一要件,有两个结论,第一,并非是有欺诈行为就构成诈骗;第二,事后欺诈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和受害人处置财物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非法占有的目的
此为认定诈骗罪最为核心的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证明,即依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行为人直接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是刑事推定,根据行为人的一些客观行为或客观状况,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所谓的“行为反映主观意愿”。
在借款型诈骗中,除欺诈行为外,重点会根据三个因素来综合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即还款能力、款项到账后的行为和实际还款行为。
(一)还款能力
规则一:借款人客观上不具备还款能力而使用欺诈手段借款,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二:采用欺诈手段借款,借款时不具有还款能力,在还款时具备了还款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也会被倾向于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还款能力是借款人的一种客观的财产状况,按照时间划分,分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时的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如拥有足以覆盖债务的土地、房产、股权、债权等财产,那么即便其在借款时采用了欺诈手段,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为其名下财产足以偿还债务。
相反,借款时不具备还款能力而骗取借款,借款人的主观心态可想而知,就是不想归还借款,或者是对是否归还借款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此时就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