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女士所论之“性”是人性还是兽性
李银河认为:换妻是公民合法权利。理由有三条。一是在法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应该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同时建议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二是在道德方面,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所以,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三是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此前,李银河就性道德问题发表了很多特立独行的观点:同性恋者引领时尚,是一种style、一种风格,成为一种风格和文化精英的标志;多边恋,开淫乱Party之类的,只要是出于自愿,就不违法;卖淫是在两个成年人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不管有没有钱参加进来,不认为它为罪,性法律当与时俱进,应该提倡卖淫非罪化;国外有所谓的“虐恋俱乐部”,只要他们高兴,可以多个人聚在一起发生性行为。中国的“聚众淫乱法”早就应该改了;禁止乱伦最初只是从遗传角度上来考虑,防止人种的退化。乱伦是不涉及道德方面的问题的。表兄表妹只要承诺他们不生育,完全可以让他们结合。 总之,李银河认为:别人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同性恋、一夜情、虐恋、换偶,我们都不喜欢,但是我要强调,他们有权利做我们不喜欢的事情;比如换偶,在西方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形成风潮的。他们都是成年人,在私下场合做,凭什么去干扰他们? 做为社会学家,李银河敢于反复趟性道德这个“雷区”,毫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怕来自各方面的指责,其勇气值得钦佩。也应该承认,李银河对性道德问题的探索属于科学研究,所论之观点属于科研成果,然而,其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 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有个趋利避害的问题。比如核科学,它既是一种强大的能源动力,可为人类造福,同时也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给人类和世界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国际社会对核问题采取了强硬的限制措施,绝不允许核扩散。 性也是一种科学。从其自然属性来说,既是人的一种的本能,也是人的一种权力。拥有任何一种权力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再拿核武器来说,有核国家在拥有核武器的同时,首先要承担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核不扩散的义务。自古以来,人们之所以把性视为洪水猛兽,谈性色变,大抵因为人类吃过性泛滥的亏,受到过自然规律和惩罚。现在是文明社会,如果任由性重新泛滥,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那就是回到了原始社会杂交乱伦的老路,是在性方面的返祖行为,其后果,从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肆虐的情况即可得到充分说明。因此,性伦理、性道德决非人类凭主观制定的清规戒律而作茧自缚,实为躲避自然规律惩罚而不得已的自律。这就使性具有了社会属性。禽兽没有人的智慧,不懂杂交的危害,很多禽兽仍然杂交,其种群的灭绝,除人类捕杀等原因外,与杂交影响其繁衍大概有关。即或是禽兽,也不都是杂交的,比如鸳鸯,就用情十分专一。我下乡当知青时,生产队有一匹母马一匹公马,是亲母子关系,母马发情时,有淘气青年让公马与其交配,但公马无论如何就是不配,因为它知道那是它母亲。狗也是这样,生产队里一般每家都养几只狗,有不少是母子关系,但做儿子的狗却从不肯与做母亲的狗交配,对此,我一直很是纳闷。如果人也都如李银河所允许的那样,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岂不是连禽兽都不如吗? 性确能给人带来美不胜收的欢悦,是一种精神和肉体享受,但这种幸福如果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就是一种罪恶,现今由性引发的种种家庭和社会矛盾有目***睹,不须赘言,说明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善的美的,不符合性伦理、性道德的性事是丑的恶的。如果实行性解放,人们都无所顾忌地多人交、同性交、血亲交、卖淫交,世界真不知会成什么样子。 李银河教授确实想身体力行,她曾说:如果我现在18岁、20岁,我可能就一夜情去了;真希望自己是个同性恋,希望自己能体验更多的东西,可惜我不是,是很遗憾的事。其实还不是真心想去做,因为李教授虽然年过五旬,但还没到丧失性能力的地步,也不会没有性欲望,不去实践一夜情只是借口而已,但终归没有做,说明李银河教授在此问题上还是个“叶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李银河教授还是不要倡导此类事情为好,以免使人性变成兽性。光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