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执行监督程序启动的方法有:当事人启动、人大启动、检察院启动。
1、当事人启动: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人大启动: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3、检察院启动: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执行监督采取的措施
1、指令纠正
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的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的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
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
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