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因法律行为和不要因法律行为分别是什么,有什么特点以及其区别是什么,例如?
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尤其是法律上之有名契约,例如买卖、租赁、使用借贷等,均为有因行为。
不要因法律行为,即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只是原因从法律行为中抽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原因超然独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为受其影响。无因行为存在的范围,唯有自法律行为所欲达成之目的探究之,法律行为之目的如仅在不受原因干扰之情况下,方可达成,则该法律行为即适于被设计成无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