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珍贵树种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范围在二到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森林或林木的幼树数量在一百株以上的;

3、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林木;

4、犯罪行为人在自己林木采伐许可范围以外的地点砍伐国家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