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经本人追认的,由本人承担责任。未经本人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就民事法律关系承担权利义务。他们之间的关系,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进行判断。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