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海事件”我们如何面对
这一事件以“刘秋海好心救人,反被恶人相告”为起点,以媒体为之申冤而法官判其败诉为止。同一事件竟得出如此迥然的结论,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媒体歪曲了事实,还是法官玩弄了法律?”。在新闻传媒与司法界的无数次交锋中,这一回可以说是直面以对了。判决是法律于个案中的运用,同时也是社会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不管你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百姓,每一个公民都应像遵守法律一样尊重判决的效力。但是,拥有权威地位的判决其产生应是建立在法官准确的把握案件事实,正确无误的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丧失了这一先决条件,判决本身也就背叛了法律的初衷,终将被后人所推翻。如何准确明晰的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肩负的重任。古人云:兼听则明,偏听则信。对于一件事情是非曲直的判别应当从其正反两反面去考察,偏执一端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刘秋海事件”的关键所在是判定刘秋海究竟是救人者还是肇事者这一事实的真相,这决定着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建立在对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合理取舍之上的。刘秋海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也曾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明自己并非肇事者的证据。法官对此确实行了“不采纳,不说明,不否定”的三不政策,而且在最终判决中一边倒的认定刘秋海败诉。这与众多传媒在报道本案中取得的基本事实都大相径庭。究竟是传媒掩盖了事实真相,还是法官嘲弄了法律?有感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刘秋海提供证据所始终保持的沉默,我们不得不对本案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大大的质疑。在法律时代的今天,法律为司法权的行使设计了其应有的轨道。偏离了这些轨道,司法权也就无法实现其保障社会正义的功用,而倒向专横与独断的深渊。而若想使执法者循规蹈矩不敢以身弑法,除了执法者自身的道德素养有待加强之外,外部环境的制约和监督也非常必要,这其中公众和传媒的监督是最为及时和有效的一种。新闻媒体准确客观的报道案件事实,以此来满足公众对于社会生活和事件的获知权。这既是新闻媒体所独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也是广大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机关,如果他认为传媒的报道有失偏颇,那他就必须拿出真实充分的证据,并加以合理有效的说明。在“刘秋海事件”发生的过程之中,以《南方周末》为首的多家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独立的调查。面对众多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截然相反的案件细节和事实证据,我们的司法部门似乎一点儿都未曾怀疑过自己的判别能力。直面众多传媒的压力,他们真真正正的坚持了一次“司法独立”。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八十年代到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的千禧之年,经济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转型似乎变得越发让人难以琢磨。从行人被撞横卧街头无人问津,到救人者反成肇事者,善良的人们被道德捉弄的无可是从。但我想这也许并非什么可疾之事,因为恶人的唯利性终究是难以根除的。然而真正值得我们深省的是蒙冤者诉诸法律却又得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公***权力的存在其主要目的就是维系一个社会中的自然正义和道德平衡,丧失了这一基本内核,公***权力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因此,“刘秋海事件”从一个制度的层面上反映出了我们社会的运转体制中所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确实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我希望今后不仅仅是我们的传媒,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都能够有勇气去正视这些缺憾和弊端,早日革旧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