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了哪些保证医患关系的政策
第一,将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升到立法目的层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不仅在条例名称中加入“预防”一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即规定“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并单设“医疗纠纷预防”一章构建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对患者在诊疗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要耐心解释、说明,依规处理,积极与患者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要求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便患者进行投诉或者咨询。过去,医患之间矛盾的激化大多是因为双方的沟通不畅而导致,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二,条例的调整范围为“医疗纠纷”。2002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只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过去,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公众认知,只要医院里死了人,就会被说成“医疗事故”,但很多时候却并未经过鉴定,此时只能称之为医疗纠纷。因此,用“医疗纠纷”一词,更为准确,也具有很强的舆论与认知导向。
第三,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无论多么好的医疗机构,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地面对风险。购买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由医院或者医生本人缴纳保费购买的一款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工作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在术前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术中或者术后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意外行为,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如此,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就可以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此外,国家还可以逐步推进医疗风险基金、医疗产品责任保险等一系列的风险分担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医疗纠纷的预防”作为重要的理念加以贯彻,创设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增设人民调解的非诉解决途径、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做法,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紧张关系,避免医患纠纷升级乃至恶化。该条例立足于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积极地借鉴国际经验,同时也充分吸收了地方先行立法尝试中的经验成果,致力于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