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有哪些
法律的局限性具体如下:
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实质上就是倾向于过去、倾向于保守)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
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3、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词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法律调整的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
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6、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
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