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官为什么要调解?
大部分都是原告吃亏,因为如果法院调解对方反悔的话就没有办法进入强制程序,而通过诉讼来审理案件,对原告来说,就不要为此担心,也可以避免被告假调真拖,以调解为由进行时间的拖延,然后再反悔重新进入诉讼程序。
原告由于满腹委屈,诉求无门,选择法院调解,希望获得公平的待遇,这种人多半没有什么势力和财力。而刁民则不同,他们皮厚不要脸,经常耍无赖,而且有钱有势,打官司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钱,他们通常会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在刁民的不配合下,原告本就时间、精力、财力都有着极大的限制,刁民是在不配合,而原告也耗不起,只能选择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事情。
法院调解之所以说都是原告吃亏,那是有众多原因的。而当前的调解都秉承着和谐的原则,法官既有升职的压力,又有办案率的要求,双重压力下。法官在对待诉讼案件中,由衷的希望案子赶紧顺利办完,毕竟这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法官为了完成这桩诉讼的调解,顺利办结此案,从中获得升迁的资本,则会要求原告让步,而原告在法官的调解下百分之八十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百分之二十就是让步的代价了。每一桩案件的办结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原告稍微吃亏,被告破财消灾,法官则从中获得了办结率,可以说这其实是一个双赢的过程,虽然说法官的调解大部分都是原告吃亏,但也算是功德圆满了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自行和解分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在场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没有审判人员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