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南宋越南法律研究

在中国封建诉讼制度中,诉讼程序一般是按照管辖和审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魏鸡年特别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严禁。按唐律规定,岳官司和受刑人各四十名。北宋继承了这一诉讼原则。但是,从北宋末到南宋,统治者增加了交叉诉讼的法律,这是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史上的一个突出变化,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新的司法现象。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教学者。1.越南的变化北宋的诉讼与禁止令。与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北宋统治者为了限制劳动人民的诉讼权利,维护封建诉讼秩序,严格禁止越级诉讼。北宋初年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各种彩字官司、灾异申诉,都要先经过本县,再到本州、本府。它只有当你不如果你不解决申请和遣散费的问题,你就可以获得第二次提交,然后你可以去台湾参加提交。如有用词争议,该部门概不负责,以犯人罪论处。规定了逐级上诉的程序和对越级诉讼的处罚。宋太祖第二年的正月公元964年,他颁布了一道诏书:如果你跟风,那就是老章了。今天,你应该谈谈指控者等。而且要听你的建议,不要投诉。违者,越罪之先司,即送本州县,依诉讼依原则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犯法者不仅要先犯犯法的罪,还要被送回自己的州县受审。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他还颁布了一道诏书:禁止民众在所有道路上上朝。如果罪在杖以下,县令肯定会送。如果你受了委屈,你可以在国家起诉。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进一步规定:即使有错,也不要打官司。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诉讼的限制。对越南的限制美国的诉讼在北宋已经改变了政治和政治,人们已经被允许去越南美国在一些问题上的诉讼。这种变化的出现,与北宋后期政局不稳、官员腐败有直接关系。宋徽宗即位后,蔡京集团当权,并以推行新法为名神的宗教,他们掠夺人民的财富来满足他们的奢侈。上上下下,从公或大夫,从监工到守令,一切为公为私,为民,公然偷盗,一点都不畏惧。游戏性,因此,导致大大小小的学习,货物支付公开,所以它可以不被禁止。尤其是主管守令,都去了寄居者家吃喝,甚至有的还混着丫鬟嫔妃,深夜才走。交通部,交通运输部。制权夺权是小官吏的事。而收藏者又要自己照顾自己,制造各种借口,收藏收钱,必然贪得无厌。监工作为刺官,也是个体户,靠着命令去挠公。没有对圣旨的再奉,也不能对官员有严格的限制。吏治腐败,官官交叉,百姓生命危在旦夕。于是全国各地相继爆发农民起义,对赵宋王朝构成严重威胁。在这种形势下,宋徽宗为了标榜匡正时弊、体恤百姓的理念,限制官员的敲诈勒索,加强中央集权,并开始开启更多的官司和禁令之门。宋徽宗的第三年美国政府,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和c

第二,南宋增加了越南诉讼法。南宋初年,游牧民族大举南侵,烧杀抢掠,破之。官兵们游来游去,掠夺,掠夺,掠夺。可怜的人们,或死于火灾,或逃亡,或被迫征兵,给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然而南宋初期,统治者以抗金为名,敲诈勒索,赋税飙升,百姓极度贫困。以钟祥为首的农民起义在全国各地兴起,使南宋的统治摇摇欲坠。然而,州县官员,他们自鸣得意,对国家和人民毫无顾虑。他们无意宽仁爱民,却都以悲惨时刻敛财为己任,尤其是郡县官,自己拿饭吃,自己做生意,他们私偷官东西,所以骗人用他们的背来交换钱。内忧外患、社会经济破败、贪官污吏的局面直接阻碍了宋钊的大业返老还童。南宋的统治者非常清楚,人民心转背,即天心转背。如果在权力部长结束时,商品是公开支付的,要求是广泛的,人民生命危在旦夕,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灭绝。因此,治理民政迫在眉睫。只有采取宽大处理的人把恢复和发展生产放在首位,才能有稳定统治和振兴的物质基础。于是,宋高宗下了一道诏书:从现在起,监察署要把大臣们留着给别人看,他要做一个民事陈述。视民政为无关紧要的官员受到严惩。为了让官员都知道民政很急,除了官方在美国的公***、私人和赃物犯罪中,民事犯罪是为了防范恐惧而设立的。它加重了对民事犯罪官员的惩罚。与此同时,南宋统治者加强了专门监督和惩罚官员的监察官的法律责任为了整顿而违法犯罪美国政府。宋高宗曾颁布一项法令:所有道路都受到监督,并进行广泛的询问和采访。皆民求利,官侵渔。再小再小,盐都听到了。规定任何官员勒索百姓,提出额外要求,任意与人撮合,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如果监督者没有依法执政,他又会受到指责,监督者会采取庇护而不是采取法律,这是同样的罪行。然而,在南宋,监工并没有不要拿走法律的规则或做正义行为的权利。因此,南宋官员营私舞弊的根本原因在于监察署不仅没有依法治官、惩官,其违法行为甚至比州县还要恶劣。为了打击州县官员违法害民,南宋统治者设立民事犯罪法,强化监所职责,同时增设过讼法,为过讼打开了方便之门。绍兴二十七年,御史周方冲说:民间词人呼吁,这是一种呼吁别人的方式,因为这是一种呼吁别人的方式。宋孝宗道六年,胡荃部侍郎王佐也说:朝廷担心奸佞官害民,故开门铤而走险,多告。从两人所谈,可以看出南宋统治者加了悦-v-v为了制约官员肆意刻下人,达到宽恕人的目的恢复生产,巩固中央集权。南宋法律规定,执行手书诏书、宽大处理的违法人员,将被允许更频繁地起诉。从这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南宋允许的诉讼范围很广。所有不遵守圣旨的官员,都不按照法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