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前适用的法律是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07年的物权法对九几年的房屋交易是不产生效力的。

但94年国家颁布了了一部《中华人民***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于95年生效。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因为此法有这一强制性规定,你们所签合同关于只买房屋不包括土地部分是无效的。如果你们已经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的话,那土地和房屋一并归你。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你应当按照当时的地产价格对他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