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3、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