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三观不合提起离婚,被法院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三观不合”真的不能作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因此这名女士以三观不合为由提出的离婚被法院驳回也是正常的。

这两天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面看到了一则通告,是关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是原告李某(女)在和被告史某闹离婚,而判决书表明,原告李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那么李某的离婚请求为何会被驳回呢?

原来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同住所”的理由提出了离婚。

但是丈夫史某觉得两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妻子的要求他也都会一一满足。

史某称“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当时离开家是因为李某说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他认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如果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响。双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出轨等问题,认为双方对待事情上看法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合离婚,其认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李女士提出的离婚原因中,丈夫史某并没有以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李女士的离婚诉求也是情理之中。

其实,站在个人角度来说,我也觉得法院做得对,因为夫妻两个人离婚毫无疑问会对孩子造成极大的影响,更何况丈夫史某也没有犯什么过错。同时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随便就判处允许双方离婚那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当然我们从《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中也能看到,在这次判决之后,如果双方分居满足一年的时间,李女士要是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是应当被准予离婚的。

我们无法知道李女士和丈夫史某之间具体的离婚原因,所以也不能道德绑架对方,说不让李女士离婚。但是我始终认为在婚姻中除了感情,还有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这个要求无论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