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爱护公***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 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