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法律主观: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符合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其所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