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主观:
一、法律地位风险; 二、 民法典 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四、 知识产权 法律风险; 五、 律师 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六、私募 股权投资 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法律客观:《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 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 私募基金 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