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需要走哪些程序
破产的程序: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是必经环节)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不是必经环节)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破产宣告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出现了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