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和无偿监护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

  一、监护人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二、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1、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2、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

3、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三、我国无偿监护制度下的监护权委托

1、在委托监护下,仍应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侵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是基于监护权这种身份权而产生的,监护人虽然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他人行使,但他仍然是监护权的享有者,其与被监护人之间因为亲权所产生的人格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体现,理应由其承担较多的义务。如果因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了他人行使就大大减轻其责任,这对于被委托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2、即使有偿的委托监护,尽管收取了一定的代管费用,但被委托人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监护人是委托监护的最终受益者,故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且被委托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中,被委托人基于亲情或朋友情等原因,无偿承担监护职责,更应承担较小的内部份额。且被委托人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