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东柳林回迁楼

近日,邯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的状告邯郸县人民政府的系列行政案件。作为八名原告之一的李跃安很激动地向记者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我们世代居住的邯郸市人民路东柳林村的房屋被邯郸县告知列入了拆迁范围;但在评估时估价机构适用邯建(2003)3号文对我们进行基准地价的评估;而按建设部的规定从2004年起市、县政府必须每年公布一次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此为依据评估。如果现在适用2003年的数据,无形中我们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严重。

同时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这一诉讼反映了如今村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民告官并非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当地市、县政府亦应该增加依法行政的意识与理念。

挑战蹊跷怪局,愿作开路先锋

说起李跃安等八人的起诉,建设部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建设部副部长刘志海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有的政府不依法公布数据,导致对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背离市场价格等。

邯郸市、邯郸县的拆迁就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评估机构对此案原告曾经的反映答复:只能依据(2003)年3号文;政府不公布新的数据。即便明年,还是适用旧标准,我们也很无奈。

殷清利律师分析说,评估机构大部分受托于拆迁人,不公布数据的现况,还因此促进了自己业务开展,拆迁人也愿意就此找评估机构评估。另外,不公布数据,亦能片面加快城市改造与建设的步伐。以上也许是存在这一怪局,却久拖不决的因素所在。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此市场价格是拆迁估价的重要参照依据。对此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因此这些被拆迁人便愿意作开路先锋,提出行政诉讼,以解决目前我作为被拆迁人所面临的这样一个蹊跷格局,真正做到依市场价格评估。

房价今非昔比,评估背离公正

2003年与今天东柳林拆迁所处地段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情已今非昔比,大相径庭。

据李跃安所说:2003年时的东部价格最多处于房价中游,而如今,毫不夸张的说,东部的房价已经让人闻之胆颤,该地段可以说是商品房开发的黄金地段,拆迁人所在被拆迁同类地段上开发的创鑫阳光城销售部所售房屋,每平方米市场在3400元至3900元,高的甚至达到4千元。在这种情况下,仍按(2003)3号文件最低档次的"三类地段"顶格1000元/平方米,作为基准价给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很显然是站不住脚。不能因为市、县政府的不作为,就让我们这些被拆迁人为此买单。

对此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邯郸县法院已于07年4月26日以邯县行初字第11号立案,另外,就原告状告被告邯郸县人民政府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违法及被告未履行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亦以13、12号分别立案。

在4月28日,原告又对此案追加邯郸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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