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及其立法理由。

答案: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其一,其功能并非仅在于弥补受侵害人的损失,还具有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的性质;其二,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除了考虑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要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等;其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高于受侵害人的实际损失;其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英美法国家采用的制度,我国也可加以借鉴和引进。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传统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是有限的,不能阻止某些存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对此类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遏制其发生。此外,有些侵权行为虽然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可能性质非常恶劣,给当事人的精神造成难以弥合的痛苦,此种情况下适用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亦有助于对受侵害人加以慰抚,而且让侵权人意识到此类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从而减少或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