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自觉守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它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二是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

(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