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规定路线、时间,并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港口码头、公***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以及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矿产开采、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围挡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工期等信息;

(二)城镇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别设置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连续密闭围挡或者围墙,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段的边界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围栏;围挡或者围墙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均匀设置喷雾、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外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城镇施工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

(四)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以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安装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的地面进行硬化,并辅以洒水等措施;

(六)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以密闭方式及时清运出施工工地;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清运的,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七)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遮盖等措施;

(八)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安全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九)实施土石方、地下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第六条 城镇道路、管线敷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以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四)路面开挖后未及时回填、硬化的,采取遮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