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管理原则
法律分析: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债务监管体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适度举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严格限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