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区别

案件主办人是行政执法办案制度的新尝试,是指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派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一名或若干名案件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的人。案件协办人是辅佐主办人办案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