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法律>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宪法”和“法律”这两个语词,虽然在古代中国就有相应的汉字与其对应,但就近代来说,这两个语词还是从西方语词汉译过来的。要说明宪法和法律的区别,就必须就“constitution”和“law”这两个英语语词的汉译中的问题说起。

汉译这两个语词,都将其加上了“法”字。只不过一个在后(“宪法”),一个在前(“法律”)。其实,为这两个英语语词加上“法”字本身就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误译。

在西语中,“constitution”这个语词基本上没有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或者说,在汉语中很难找到确切的语词翻译这个语词。这样,用“宪”来翻译也就是一种不得不翻译的办法。“宪”在汉语中有“最大”、“自上而下”的含义。如果人们按照“宪”字的含义全面来理解“constitution”,这中间的误解也就小一些。但是,绝大部分中国文人所理解的“宪”字,主要是从“最大”、“自上而下”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这样,西语中的“constitution”翻译成“宪法”之后,就基本上失去了其原意。按照传统的说法,就是“皇上”的圣旨之类的东西。

如果我们的前辈在最初直接翻译成“宪章”,或许问题要小一些,因为这至少可以将“宪法”和“法律”区分开来。现在,“宪法”和“法律”都有一个“法”字,人们也就很容易把“宪法”和“法律”看作是相同的东西。

同样,把西语的“law”汉译为“法”也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语译。我们知道,在中世纪的西方,“law”的确切含义应该与中国的“理”相近。“law”具有强烈的绝对性、客观性和普遍性,这就决定了“law”具有强烈的人们不能违背的含义。这种含义在汉语中,只有“理”才是相近的。中国人经常说的也是“天理”与“王法”,很明显,“法”只是“王”制定出来的,而“理”则是由“天”“颁布”的。

当然,到了近代,由于各种各样的由政府立法机关制定的“law”,甚至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命令也称为“law”,“law”的绝对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含义也就相应的减少了不少。即使如此,“law”还是比汉语中的“法”要具有更强烈的绝对性、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汉语中,“法”首先就和“法术”联系在一起,这个语词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在很大程度上,在政治上来说,“法”和“权术”几乎是同义语。一个道师要驱鬼神,也就以施用“法术”。用“法”来汉译“law”确实就把“law”的那种由强烈的绝对性、客观性和普遍性所决定的不可违背、不可抗拒的含义消除掉了。

概括地说,将“constitution”翻译成“宪”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但在其后再加上“法”就是一种严重的误译。而将“law”翻译成“法律”而不是“理”则更是一种严重的误译。而这两种误译的中的另一个误译就是为“constitution”和“law”同时加上了“法”字,这就使得不仅普通公民,和大量的学者,甚至包括不少的法学学者都把宪法和法律当做一个“等级”、一个“层次”的东西。

说明了“constitution”和“law”的汉译中的问题。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宪法和法律的区别了。宪法和法律至少有如下三点区别。

首先,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宪法是全体人民***同制定的,而法律,或者是由人们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是由政府立法机关制订的。

其次,宪法是用来制约政府,保护公民的,法律则是政府用来治理社会公***事务的。

第三,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宪法的修改需要征得全体人民的同意,而法律的修改则要容易得多。

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一个自由的国家,首先要有一部制约政府,保护公民的宪法。而没有一部真正的制约政府保护公民的宪法的“法治”,不可能是真正的“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