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怎样保障人权的?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其目的在于为那些因资金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司法程序中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举行揭牌大会。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此后,各省、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也相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覆盖我国大部分地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此后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

2003年9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规定,公民对六种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还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