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间

1、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3、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队伍“传、帮、带”;

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

5、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证据材料移送不全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6、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当庭调查、处理执行;

7、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

8、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