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和起草的区别?

拟定和起草的区别是强调的重点不同。

拟定和起草的区别具体如下:

1、“拟订”是草拟、起草,初步设计的意思,是指正在起草、拟议的过程中,而结果是否确定尚不可知,一般用于进行时态;“订”,经过研讨、议论而确定,确定的语气较弱,有平等、理性、灵活的语体色彩,如“制订作息时间表”“制订旅行日程安排”“拟订计划”等;

2、“拟定”指起草制定,是指草稿已经写定,等待最后审查通过,也就说“拟订”的过程已经结束,一般用于完成时态;“定”,确定、不更改的语气强,有严肃、正式、庄重的语体色彩,如“制定宪法”“制定祖国统一大计”“拟定远景规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