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于2021年3月11日印发实施。

法律依据:《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条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