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被诊断恶性肿瘤手术化疗,院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院方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确定是误诊,专家表示诊断欠缺,医院方面最高要承担40%的责任。如今这个年代虽然生活水平提高了,不过每当提到癌症这两个字立马脸色发生变化。有大部分人得了癌症,并不是被病痛折磨去世,而是被吓死的。由此可见癌症不仅是身体疾病,更多的是能使人的心里瞬间崩塌。所以任何一家医院在诊断癌症时都十分谨慎,会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以确认患者的具体情况。

女子陶某今年44岁,2021年1月份某一天,女子感到腹部疼痛来到化州市一家医院检查。当时诊断结果为胃窦炎,医生给女子开了一些药服用。然而吃了药之后染染没有好转,在当年3月18日来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治疗。

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胰腺囊肿,需要做手术,4天后她被推进手术室,花了几个小时做了微创手术,为了能够进一步了解病情,还将切下来的部分标本拿去做了活检。出院后被查出得了恶性肿瘤,其家人为了不影响陶某的心情,并没有将此事告诉她。

直到后来返回医院打针才知道病情那么严重了,从那之后女子心情便十分郁闷,两个月时间瘦了20斤。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一下,女子又去了省医院复查,这次复查结果却显示,并不能确定是恶性肿瘤。而且当初那份标本也送到了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结果仍然是未见任何癌变情况。

如果真是如此,对女子来说肯定是件好事,不过也不能因此就不去追究医院的责任。倘若女子没有去复查,那该女子肯定会在没有得癌症的情况下反复化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