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象的结论
法律现象:(1)是个相对独立的范畴,有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2)是个整体的结构的范畴,法律现象的意义存在于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即结构之中;(3)单独的法的要素仍是有意义的,它的意义可以通过与同类要素的对比方式来认识,但不应把法律现象的某一个别要素与法律现象相等同,更不能把法律现象及其要素视为静止不动的。
总之,法律现象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性的范畴,它的意义决定于它的结构。法的意义与法律现象的联结考察可以促使我们有效地把握法律现象的整体而不是侧重其中某一部分。 如前所述,法律现象的内部结构决定着它的意义,研究法律现象应从认识现象的整体入手而不是偏执于构成整体的某个要素。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要素的意义。换言之,法律现象内部各个要素都是有意义的,问题在于,这种意义不是法律现象的意义而是要素本身的意义。只有当各个要素按照不同的形式组合为一个整体时,现象的意义才能够被充分地予以展示。要素本身只有在处于与其它要素的关系中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并作为现象这一整体的部分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