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和特征

(1)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A.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D.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E.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F.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