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上的网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网吧发展
文化传播网(张樊):2006年岁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宣布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明确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对目前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加以解决。
互联网历来被称为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尤其如此。一方面,未来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青少年从小掌握网络及电脑知识,而互联网快速传递信息与资源的特性,给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学习、娱乐途径。但另一方面,众多有害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也使得缺乏鉴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面临身心健康受损的危险,不少人因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而荒废学业。
据CNNIC2006年7月的《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18岁以下的网民比例目前已经高达14.9%,而这部分网民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吧来接触网络的。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升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位阶
针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因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而沉迷于网络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政府主要依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进行管理。2001年两会期间,围绕部分政协委员所提出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吧的问题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考虑到网吧在我国信息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理部门本着趋利避害的态度采取了规范管理的措施,当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非节假日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但2002年北京蓝极速网吧火灾之后,国务院迅速出台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格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该条例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问题作出的最为明确的禁止规定。
与此同时,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自2005年以来开始着手组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研发应用工作。2005年8月制定出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曾获得了盛大、网易、金山等网络游戏运营商积极支持和参与。但由于其推广及应用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为依据,而一直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可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以及防治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等问题的解决,提升了法律位阶。
立法思路注重“堵疏结合”
网络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利有弊,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积极作用,去除消极影响才是立法的根本,而不是简单武断地关闭网吧或者否定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说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思路,在未成年人上网问题方面的规定采取了“堵疏结合”的办法。相关规定集中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从这三条来看,该法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网吧问题上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
鼓励在赢利性网吧之外给未成年人提供上网及文化娱乐场所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的规定出台之后,为了解决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在信息化进程发展过程中掉队的问题,各地曾纷纷推出了“绿色网吧”的概念。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这一规定的提出,有效地把绿色网吧和营业性网吧区分开来,对于绿色网吧,不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来管理,但要求对绿色网吧中所提供的网络内容进行监控和引导,保证让未成年人接触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事物。从而,一方面为我国各地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公益性绿色网吧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可以用绿色网吧来争取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在不能进入营业性网吧的同时,一样可以在绿色网吧里接受互联网教育,保持与信息时代的同步。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在节假日因为没有更多适合自己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而选择去网吧的问题,此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这一积极的疏导措施使得节假日期间,未成年人有了更多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可选择,而不是扎堆似的往网吧里钻。
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从技术上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始在网络游戏中实行防沉迷系统,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这一做法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显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仅靠技术阻止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丰富的、健康的网络资源来吸引未成年人,否则即使有足够数量的绿色网吧的建立,但因为缺乏足够的内容资源作为支撑,绿色网吧也只能是“门可罗雀”。据了解,去年广州越秀区投资60万元开办的绿色网吧,社会各界叫好声一片,但是换来的是上机率不到一半的尴尬景况。其实,这样的情形不仅仅是广州,各地的绿色网吧都遭遇了这一困境。众所周知,互联网吸引人的关键就在于其海量的信息内容,但是当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内容寥寥无几的时候,也就必定吸引不了广大的未成年人。因此,立法鼓励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资源,显然是要在引导未成年人踊跃进入到绿色网吧上网的基础上,再将其长期稳定地留在绿色网吧里。
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网吧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也规定了违反这条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显然,这些规定再次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上网的态度。同时,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
尽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比较缓和,如“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提法甚至令人感觉处罚较轻。但仔细解读后,其实不然。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包括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等并不轻松的处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系到未成年人与网吧的问题上予以了明确,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基础上将有关规定提升了一个效力层次,并且保持了两者之间的一致。可以预测,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仍将作为我国网吧行业管理的最直接法规,同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亦不会有所松动。因此,广大的网吧经营者应针对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尽快做出调整,力求以规范化的经营在竞争激烈的网吧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