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师生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从法的视角看,师生关系是法律关系。说师生关系是法律关系,并不是说师生间的全部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仅仅是说,师生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师生关系的一个维度或方面。这就是说,在师生间除存在着法律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如情感关系、道德关系、心理关系等诸多的方面。笔者在此仅就师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所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每一法律关系都包含了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这样三个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师生关系是法律关系而言,在师生间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无疑地是教师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行为、物、精神财富等。在分析师生法律关系时,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教师和学生身份的二重性,师生间的关系既受宪法、一般法律的调整,又受专门的教育法所调整。(一)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公民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在宪法层面上,在由宪法规定和调整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教师不得侵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师生间的关系也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明了这一点,教师和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搜查学生身体等。(二)师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中的某些规范隶于民事法律规范,属民法这一法律部门,如《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即属民法部门。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在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师生间的关系由民法确认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公民,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形成教师和学生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三)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规则”④(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这就是说,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师生间的教学活动是教育活动,师生在教学活动中形成教育关系,因此,师生间的教学活动、师生间的教育关系是由教育法加以确认或调整的。教师和学生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受专门的教育法确认或调整而形成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都还是抽象的;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才是具体的。在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当论及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时,我们不能将教育法中有关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简单地移来,而必须结合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地分析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形成对教师和学生权利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认识。在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由于教师职务职责的性质所决定,即教师担负着教育法所赋予他的教育教学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工作带有“公务”的属性。因此,在师生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师生之间,带有指导管理与被指导管理的色彩。⑤虽然如此,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教育关系。⑥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也只有在教育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学生行使指导管理权,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即构成对学生的侵权。二、根据上述师生间的法律关系,班主任如何尊重学生的隐私1. 要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对学生应有严格的要求,因为一定程度上“严”是“爱”的体现,但对学生也不能过于苛求,稍有一点闪失,就对他们横加指责,这样会使学生失去上进心和自信心,甚至会“破罐破摔”不可能达到预期教育效果。只有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才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个性。2. 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每个人都有不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不被他人侵犯的自由活动空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隐私。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6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现实中有个别教师却认为学生(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学生)主要精力应放在学习上,不应有自己的秘密,于是出现了不经学生同意私拆学生信件,或将学生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公之于众等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其直接结果是导致学生的反感,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造成师生关系紧张,根本谈不上教育学生,甚至会伤害学生。学习成绩也是学生的隐私,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及排名的做法,也是对学生权益的践踏。尤其对于学习较差的学生会受到他人的歧视会给他们造成压力感,被看作是不公平的。因为学生毕竟是有差异的。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教师,也必须为之做出我们自己的努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给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空间”,让他们能自由地放飞自己的心灵,去思考,去想象…3. 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能力、气质、性格,也有不同的兴趣、爱好、世界观等,教师应予以尊重,并根据学生个性的不同特点,对学生正确引导,为其提供多元选择的教育,而非一种模式的“同化教育”,真正做到扬长避短、因材施教。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岂不知正是由于这种陈旧的观念,抹杀了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现实中,许多成年人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孩子,完全不考虑他们的兴趣、需要、。其结果事半而功倍。“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应尊重学生的需要、兴趣等,让学生自己做出选择和决定。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教育也才能取得最佳效果。4. 要尊重学生交往的权利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学生与朋友的交往是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的过程。学生在与朋友的交往过程中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也在与别人的交往中,更准确地认识自己、校正和提高自己,树立自我形象,确立自信心,为走向社会与人交往奠定基础。事实上,交友是实现自我社会化的过程。这种社会化有两个特点:一是群体性,二是实践性。学生最要好的朋友永远是他们的同龄人。教师应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朋友的权利,对于学生与朋友的交往应加以引导,宜“疏”不宜“堵”,让他们明白与朋友交往的目的,并教给他们与朋友交往时应持的态度和应把握的尺度。尤其重要的是对于青春期学生异性之间的交往,更要耐心细致,使他们学会以礼貌的、负责的和令双方满意的方式与别人相处。5. 要善待学生的自尊心学生和成人一样有强烈的自尊心。而且自尊心有“双重性”,当他受到保护时会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使自己进步;当其受到损伤时,会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使行为向教育者所要求的相反的方向发展。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这首先是关心备至地、深思熟虑地、小心翼翼地去触及年轻的心灵。”作为教师,必须要善待学生的自尊,切勿轻易否定。首先,多赞扬少批评。英国教育家洛克说过“教师的重要工作在于:在学生形成良好习惯时,给予力量和鼓励。”孩子对赞美的渴望就象人需要阳光和空气,对于学生的努力和进步要给予及时的鼓励和表扬。批评要适度,要给学生留有余地或说留点“面子”,而且要讲究批评的艺术,先表扬、肯定,再批评。其次,要多让学生体验成功。上海闸北中学有一句名言:“成功是成功之母”,教师要帮学生设立合适的目标,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学生体验成功,并在成功体验中走向自信、走向更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