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为什么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全氟碳化物、氢氟碳化物、含氯氟烃及六氟化硫等七种温室气体的排放。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可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时任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