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零售企业在经营时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1)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 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2) 不能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 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4) 农药经营单位JC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

准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 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药,是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原料来源可分为矿物源农药(无机农药)、生物源农药(天然有机物、微生物、抗生素等)及化学合成农药;按化学结构分,主要有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氮、有机硫、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酰胺类化合物、脲类化合物、醚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苯氧羧酸类、脒类、三唑类、杂环类、苯甲酸类、有机金属化合物类等,它们都是有机合成农药;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乳油、乳膏、糊剂、胶体剂、熏蒸剂、熏烟剂、烟雾剂、颗粒剂、微粒剂及油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