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辩护律师辩护权如何保护
法律解析:
1、完善 律师 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1)规定律师 从犯 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 证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 (2)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 (3)建立对 法律援助律师 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起诉时,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一般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充当的是被告人的 辩护人 的角色,可以在法庭上对被控告追究的犯罪,从事实、 证据 、法律等方面进行申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