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法律工作者提供辖区证明答复

  最高院的老爷们,怎么可能这么快就答复?早着呢!慢慢等吧。

一、先学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个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院审委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诉讼代理人部分,引起了全国所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强烈不满。具体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争议的焦点是:第八十八条第2款规定:(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这个规定是既不合理不合情又是错误的。主要有几个理由:

1、〈解释〉超越职权。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范围依法应有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含义”的法律解释,最高法才有权力依据其做出适用的司法解释。

2、违背客观规律。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早已于2000年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早已同为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已明确了统一的规制,成为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在合伙制的运转下,在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中,正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中。

3、、违反听证程序。

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未召开听证会,也无一人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仅凭专家拍脑袋闭门造车,程序不合法。

4、关于出具“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疑问。

(1)本辖区不明确。

(2)本辖区的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3)本辖区不出具时,怎么办?如有一个外地人,在我社区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既未在公安局机关办理暂住证,更不可能在本辖区登记注册。故,若委托法工代理,因本辖区对此人不熟悉不了解拒绝出具是可能存在的。

(4)没有强制性规定,本辖区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5)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法工代理都是有专业素能差异的。若出具证明材料的话,与公民代理无异。

5、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一棍子全打倒了。

法律工作者,由20世纪80年代由乡镇法律工作者发展而来,事实上,法工与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并不可缺少的有生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们强烈建议修改该条款,具体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涉外外)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