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只能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七项必备条款;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再从原劳动部的相关文件看: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还可以从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看,1991年6月26日,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除了非全日制工以外,因为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我国在政策上一直不支持双重劳动。

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