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的法律责任

电子银行的法律责任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2、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3、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使用电子银行须知

1、为了安全起见,申请开办全功能电子银行业务时,一般会要求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2、如对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银行客服热线、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3、对涉及收费的电子银行业务,在最终提交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前,应了解、知晓相关收费标准或具体收费金额,以便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操作该项业务。

4、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执行,不能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到银行营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明细。

5、电子银行使用者若发生数字安全证书丢失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尽快与银行联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