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概括为三类:
1、国家监督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监督即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种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监督: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法律监督简介: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
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
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
法律监督规定:
1、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2、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