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后如何陈述
原告开庭后陈述的方式如下:
1、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承认;
2、陈述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法律理由;
3、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辩驳;
4、陈述案件主要事实。
原告开庭陈述的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介绍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主要事实等;
2、诉讼请求:明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希望法院判决的结果、赔偿金额等;
3、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述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解释为什么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4、证据提交:提交能够证明原告陈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5、法律条文引用: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
6、结案陈词:在陈述的最后,总结案件要点,重申诉讼请求,表达希望法院支持其请求的愿望。
综上所述,原告在开庭后陈述中,首先表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其次阐述了法律方面的理由并反驳了对方的法律理由,然后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辩驳,最后陈述了案件的主要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