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怎么写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议案是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代表议案,即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人民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的规定。

《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虽然《宪法》在对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作明确规定之时尚未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作规定。但《地方组织法》却依据《宪法》原则弥补了这一点。

如《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此外,《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还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而《代表法》第九条和第十八条则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和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作了同样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可见,我们作出这样的回答:由于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们把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的权利称之为“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第二个问题: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的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这里所说的法定资格是指必须是人大代表。

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各级人大职权的规定,否则就不能列为议案。议案一经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怎么理解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这句话?通过查资料上看,人大代表议案范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1)、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该以议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例如:朝阳区今年2月份召开的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19件议案,最后经议案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只有4件被列为议案,其余15件均转为建议。我乡今年召开的人大三次会上,代表提出议案5件,经议案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均全都转为建议。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

第三个问题:如何提出议案和写议案?

议案的提出。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应是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议案提出的这项职权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当代表的调研活动是贯穿于整个代表任期内的,不是为了开会才突击一下)。

二是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因为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写不好有使用价值的议案)。举例:白苏玲的议案①19个议案中被选中的4个议案之一②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的大体内容③作为领衔人,有16名代表联名签字

议案的写法。(参看议案表)

所以在撰写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一事一案。一个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会议召开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中的困难。

2、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4、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现在电脑打印普及了,最好用电脑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附在议案纸后)。

第四个问题:议案的处理有哪些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实际工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代表大会设有专门委员会的,由大会秘书处下设的议案组负责接收议案和对议案进行分类,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后,由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代表大会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经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可以有以种处理方法:

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这种情况较多,因为大多议案都要转为建议办理)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县、乡两级人大因为没有专业委员会,所以主席团只能做出前两种决定。具体处理程序是:

⑴对于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在各代表团审议后,就可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直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表决。

⑵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⑶另外,如果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的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

第五个问题:人大代表提议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当属于人大职权范围。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在五届全国人大时称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不是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去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议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如何把握议案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来提出议案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很多组织和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不仅领导亲自过问,有专门班子,还建立了承办制度,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而更主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

3、应当注意恰当行使提议案权。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则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4、要提高切实提高议案质量。提高议案质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视和努力。为提高议案质量,提案人应当对所提议案有调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见解,甚至还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