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

法律主观:

一、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第一,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对于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首先向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咨询该集体农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建设,即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涉及村庄和集镇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如果集体农用地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供地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在集体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的前提条件下,用地单位根据住建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及用地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由住建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三、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果建设单位占用集体农用地未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手续,便开始建设房屋,则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