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恢复凌迟刑罚,法律对恶人太好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不是说刑罚越严厉社会治安越好,坏人越少,而是在于“只要犯罪,就逃避不了刑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不会去尝试做百分之百亏本的买卖,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举个例子,明朝对贪官的惩治可以说是严厉至极了,扒人皮充草做标本都有,但结果是越反越腐,腐败到亡国。
但更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追求百分之百的破案率。否则,将会刑讯逼供泛滥,人权遭到践踏和极大破坏,将每个人置身于朝不保夕的恐惧之中。
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有二,一是保障人权,二是惩治犯罪。必须将保障人权放在惩治犯罪之前,树立“宁可放过三千,不可冤枉一人”的观念,公权力才不至于膨胀到践踏人权。